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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建设工
程安全文明施工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
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
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
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
[2006]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
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
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
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
2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
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
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
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
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
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
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
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
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
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
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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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
部门”)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向备案部
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合格证;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
有效凭证;
(五)《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见附
件1);
(六)设备备案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除(二)和(五)以外,其余各种资料均审查原
件,留存复印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
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
全的建筑起重机械编号(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
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2),并向产权单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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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样式见附
3)。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
备案:
(一)属国家和广西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
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塔式起重机: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
超过10年以上(不含10年);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
年限超过15年以上(不含15年);
3.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以上(不含
20年);
(六)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
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
SS型施工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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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
年)。
第十条建筑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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