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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2011年南京“龙虾门”事件的爆发,再次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这样既不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通过对责任主体、食品标准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的分析,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等立法建议。这些对于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食品标准;监管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然而,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食品的安全事件剧增,如英国的“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的“二啄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年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就提到,“面粉里面有荧光剂和增自剂、大米经过了化学漂白、蔬菜水果上喷洒了保鲜剂。存放了很久的肉经过化学品浸泡可以恢复新鲜的色泽……”。“一个苹果能榨出四扎苹果汁,一个西瓜能榨出20多扎西瓜汁。这样的鲜榨果汁你敢喝吗?”笔者认为: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是我国特定阶段多种社会矛盾在食品领域的集中爆发,背后折射的是制度的缺失。人们在愤怒地谴责惟利是图的不法商人、漠视生命的失职官员之余,更应该理性地思考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杜绝那些吞噬人们生命与健康的黑洞。
一、概述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从阜阳大头奶粉到三鹿毒奶粉。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瘦肉精到增白剂,从有毒多宝鱼到福寿螺事件……天上地下、海里河里、植物动物,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震撼着社会各界敏感的神经。当消费者把矛头对准了超市、企业、商贩的同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拷问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待也增加了一层。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问题事件频发,威胁公众生命健康。近期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城镇化、市场化正在逐步为食品安全危害的广泛蔓延起到加快的作用。(2)食品生产整个链条面临安全考验,波及区域面广泛。生产、加工、物流、销售。每个环节无一例外地存在安全问题。严重危及公众
的生命健康。(3)受害人群众多,妇孺幼危险大。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状况。所以很多保健食品打着益
体,制定合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其施行,在必要时可采取制裁措施。而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达到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要求。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也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所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不力,这就难以得到民众的理解。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且相互冲突。现阶段,我国仍存在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倾向。其中,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食品标准设定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在我国的各类食品中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监管的还不到一半,远远落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的,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成了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因此,我国只有设定有充分科学的标准,才能够准确判断食品的规格,才能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第三,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处罚力度过轻。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常严厉,例如在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大,制裁措施严厉,违法成本很高,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近两年,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是对于违法者处罚力度仍然过轻,使得法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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