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docx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案情一

镇长黄某负责某一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与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用于植树,以骗取补偿款。然而,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通过电话施压村长,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株,雇人在荒山上进行种植。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进行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照顾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在李某的名下。

后来,李某获得50万元的补偿款,其中给了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该分得40万元,于是两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了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了,我们能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于是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所为,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了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结果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关于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事,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关于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事,以及对赵某父亲及赵某的定罪应如何?为什么?

3.关于黄某、李某获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关于陈某指示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事,对两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果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果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请分别回答)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延伸阅读: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身份犯: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法律教育網

文档评论(0)

187****893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