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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全天版-案例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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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7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9年5月4日,公开日为2000年3月15日。证据7公开了一种双轨双帘防火卷帘,其说明书第2页记载有“帘面采用玻璃纤维布、高硅氧纤维布、硅酸铝纤维毯、石棉纤维布复合而成”,由于玻璃纤维布、高硅氧纤维布、石棉纤维布均为耐火纤维布,而硅酸铝纤维毯为一种耐火纤维毯。证据及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8(1):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无机软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企业标准复印件,其发布日为1999年8月15日,实施日为1999年11月6日;其右上角载有湖南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12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8(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第J9954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签发日期为1999年11月22日。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事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证据9: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其中:无效宣告请求书*STEP1STEP2STEP3STEP4证据9.1: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陶瓷纤维防火卷帘安装示意图复印件共8页;证据9.2: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3日出具的书面证明的复印件1页;证据9.3:甲方为江苏省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乙方为请求人签订的合作议向书的复印件共2页,签订日期为1999年5月16日。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无效宣告请求书*04030102证据10:《玻璃纤维与矿物棉全书》相关复印件2页;证据11:《耐火材料工艺学》复印件2页。请求人明确:用证据10、1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实用性。无效理由及关于不同无效理由的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两个事实)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理由及关于不同无效理由的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1和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7结合、证据1和证据8结合,证据1和证据9结合,证据3、5、6用来证明公知技术。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1、2组合请求人:在证据1公开的防火帘的基础上,为了降低背火面的温度,增大热阻,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甚至不需要对比文件2的启示,联想日常生活中家庭用的棉被就可以),很容易想到在两层耐火纤维布之间设置耐火纤维毯,以此来增加厚度以增大热阻,至于将该耐高温不锈钢丝固定在耐火纤维毯之间仅仅是因设置耐火纤维毯而带来的相应变化,加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隔热卷帘设置铝箔层(说其属于公知技术,有请求人提交的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证据3、5、6为证),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010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1、7组合请求人:在证据1公开的防火帘的基础上,为降低背火面的温度,增大热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的启发下,很容易想到在两层耐火纤维布之间设置耐火纤维毯,以此来增加厚度以增大热阻,至于将该耐高温不锈钢丝固定在耐火纤维毯之间仅仅是因设置耐火纤维毯而带来的相应变化,加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隔热卷帘设置铝箔层,可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0102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主张之一: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鉴于其“全耐火”的特性,因此,其中的耐火纤维布的组成成分中应当不含有任何有机成分,如果含有有机成分,则不可能为“全耐火”,因为有机成分是可燃的。但是,如果不含有有机成分,那么耐火纤维布无法织成,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本无法制造该耐火纤维布,也就根本无法制成该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因此本专利所要求保护产品无法制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0102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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