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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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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各项开发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县级报账制度的实施。各级财政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县财政局农财股设立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有偿资金的借贷回收、归还等环节的资金运作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农发办则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预付工程款、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等环节的资金运作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

二、资金管理职责。为了加快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各级财政资金转入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县级农发办负责开发项目资金的支付和核算。对于项目实施质量、数量、进度严重不到位的项目单位,县财政局和县农发办均可行使监管职能,停止资金拨付甚至冻结项目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则。为了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县农发办要督促项目镇村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再拨付市级配套资金,最后使用省级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四、资金报账程序。

(一)对于实行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以下同),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分批预付款项。承包工程完工、经过竣工决算并验收合格后,其余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及时拨付。

(二)对于未实行承包的土地治理项目,在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际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经过竣工决算并验收合格后,其余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及时拨付。

(三)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进行报账,经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资金。

五、报账凭证管理。

(一)对于承包工程的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以及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二)对于未承包工程的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通工人、技术工人工资以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

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三)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付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四)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六、项目资金结算。县财政设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开发项目每年预留项目资金中财政无偿资金的30%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全面完成后,经县财政局和农发办验收方可拨付。县农发办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乡(镇)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报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工程决算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其余项目资金。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

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按设计施工,按进度报账,按标准验收。

第五条

本项目实行中央、流域机构、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第二章

立项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按项目区申请立项,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及流域机构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复;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2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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