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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管制
政策宣讲会拱北海关(2013年3月5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拱北海关监管通关处(2013年3月5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用于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并不是毒品,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毒品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要使用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这些化学药品、试剂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所以,严格控制这些化学品,使其不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就可以控制和限制毒品的生产。为此,国家对这些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实行严格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
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麻黄碱、高锰酸钾、黄樟脑、丙酮、三氯甲烷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管理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申请进(出)口许可。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缅甸、老挝、阿富汗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口岸管理: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它海关一律不得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混合物是指: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不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它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上述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时,商务发证机构按照含量占比最高的物项核发两用物项许可证,许可证“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均按该物项填报,“规格型号”栏目则填报不同成份的品名简称及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和硫酸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时,许可证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哪些商品中可能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丁酮、硫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商务部关于明确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国家食药监局令2005年第12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药监局令2006年第9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出口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06年第57号)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药监局关于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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