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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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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1624-202X

备案号:JXXXX-202X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electricbicycle

parkingplace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联合发布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总则

1.0.1为防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的防火设计。

1.0.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厂房和仓库等应结合需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且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0.4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place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功能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相关规定。

2.0.2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功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3电动自行车库electricbicyclegarage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功能的建筑物。

2.0.4地下电动自行车库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garage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电动自行车库。

2.0.5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semi-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garage

房间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差大于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库。

2.0.6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y

专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桩、换电柜、交直流充电柜等。

2.0.7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facility

由交流充电控制器和配电线路及插座组成,可为多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同时进行充电提供220V交流电源并进行管理的设施。

3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按照室外室内不同可划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室内地面高度不同可划分为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和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3.0.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模,应按照停车数量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各等级停放场所的停车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模及停车数

规模等级

大型

中型

小型

电动自行车数量(辆)

>400

201~400

≤200

3.0.3地上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总平面布局

4.0.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存自行车处”设置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等。

4.0.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4.0.4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设置。

4.0.5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4.0.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0.7除本规范第4.0.4条、4.0.5条规定的情况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地上电动自行车库相邻的建筑,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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