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预测试卷1.docxVIP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预测试卷1.docx

  1. 1、本文档共5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预测试卷1

单选题(共58题,共58分)

(1.)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A.张三委托小马于当晚把他的孩子从(江南博哥)幼儿园接回来

B.李四受王五委托,以王五的名义与张三签订买卖合同

C.马某受陈某委托,将陈某不接受第三人孙某缔约要求的意思表示向孙某做了转述

D.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代理的认定

讲解: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的行为须是法律行为。A选项中属于委托,委托与代理不同,被委托的事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C选项属于传达,而不是代理。D选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只有B选项属于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代理,本题应选B选项,ACD选项错误。

(2.)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

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诉讼时效

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

(3.)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一物二卖、无权处分

讲解: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

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4.)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江南博哥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