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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加工厂基本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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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1.范围

目前国家尚无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的标准,本标准

参照《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等标准、规范,

对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禽类屠宰加工厂(场)的基本技术条件作一

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设置禽类屠宰加工厂(场),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外,

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目前国家有关屠宰与卫生方面要求

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17237-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肉类加

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

—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猪屠宰与分割车

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

(NY/T330-1997)《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等.此

外,本标准还参照了上海市《禽类屠宰加工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有关术语的定义参照GB/T17237的规定,为便于实际操作,

1

去除其中“半清洁区”的解释(目前,国际上肉类加工企业的屠宰加

工区均划分为“清洁区”和“非清洁区”)。

4。选址

4。1—4。3禽类屠宰加工厂的验收间、待宰间、屠宰车间、不可食

用肉处理间、污水处理场及羽毛处理堆放场所等都散发有明显异味并

严重污染空气,因此,不得建于城市中心地带。同时应避免其对城市

水源及居住区的污染。从我国经济发展和节省用地的实际出发,对防护

距离仅提出原则性要求,不提具体数值.

5、布局

5。1—5.6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是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的防疫条

件,是防控动物疫病传播的必要措施。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防止活

禽、废弃物等对禽类产品和人员的污染,强调产品与人员出入要和活

禽进出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因此规定厂区至少设两个出入口,厂内

也要分道而行。

6。厂区环境卫生

强调绿化,加强防蚊蝇和防鼠工作,配置消烟除尘设施等,这对

提高厂区空气清洁度,改善厂区环境卫生条件,都是有益的.但主厂房(生

产加工区)周围如果绿化,会因树木多而造成虫害多、鸟多、鸟粪多,

也造成污染。

设置进厂运输车辆、人员的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是防控动物

疫病传播,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禽类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污水(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有害微生物)、

2

污物,不经处理,极易污染周边环境。

7.基本条件

7。1证照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

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国家对六大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

证管理,其中食品类的产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

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

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2005年6月,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全国肉业大会上介绍,为改

变国内定点屠宰企业过多过滥的现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

把设立定点屠宰企业的许可权收回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并提高了定

点屠宰企业的准入门槛,对原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条

例》(修订稿)要求的企业将限期整顿或关闭。

2005年8月,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全国商品市场运行调控会上

说,为加强生猪屠宰的管理,商务部将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制定

全国统一的屠宰许可证管理制度,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和肉品

市场准入制度等。

《条例》(修订稿)早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定。虽然目前尚未出

台,但实行许可证制度是屠宰加工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7。1.2根据国家环保、卫生、动物防疫和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浙

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经

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

3

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7。2厂区设施参照《畜类屠宰加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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