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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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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计税方法二、简易计税方法(四)需把握的要点1.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2.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即: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非特定应税服务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四)需把握的要点(一)一般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1.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2.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扣缴税额的范围内。3.税额计算: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第一节计税方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扣缴税额的计税PART01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计税方法三、扣缴税额的计税(二)特殊规定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三)需把握的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外,按照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是征收率)。另外,在扣缴税款适用税率方面,不区分试点纳税人中的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BIUESIMPLEBUSINESSPPTTEMPLATE第一节计税方法扣缴税额的计税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二节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一)销售额的范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但是现行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款,因而销售额中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均做了较详尽的列举,例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试点实施办法》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没有进行逐一列举。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第二节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PART01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一)销售额的范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3号)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二)外币销售额折算的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两项要求:1、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2、纳税人可以选择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但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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