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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与应用》 课件 4.1保险利益原则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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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与应用保险学原理与应用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OFINSURANCE

4.1保险利益原则概述OverviewoftheInsurableInterestPrinciple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的含义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害关系因保险标的的完好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而受损。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人寿保险利益是定额的,其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商定。账簿、纪念品以及建筑工地的图纸×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2)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其具有者是以法律所许可的行为获得的,才被认为其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毫无厉害关系的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则与赌博性质相近,合同无效。小偷以偷窃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货主以走私货物投保水险××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3)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确定或可以实现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是指已经存在的利益(现有利益),如投保人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实现的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在将来一定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利益)在索赔时,必须具有现有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可以投保

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01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02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赔偿时首先考虑有无保险利益,其次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03

案例分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关于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即只要具有期待利益即可),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必须具有现有利益)。

关于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让与继承破产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的转移——让与财产保险中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对保险标的让与后保险利益的转移,一定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可有效。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发生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但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移,且一般认为原保险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发生效力。

保险利益的转移——继承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人身保险中(1)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两全保险,保险人即承担保险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的转移——继承人身保险中(2)如属其他人身保险,或被保险人因除外责任死亡,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合同终止,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3)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如果人身保险是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人身保险为一般厉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则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存在。

保险利益的转移——破产财产保险中投保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但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超过这一期限,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破产对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影响。被保险人破产,对人身保险也不产生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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