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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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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目录情势变更原则概述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无论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般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如果这些一般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受原来合同内容的拘束?如果不受拘束,则其要件和效果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其实质是依照诚实信用的要求,突破契约严守原则,使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实质的公平。二、情势变更原则案例及立法规定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立几经反复,最终确立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或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另外,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如:二、情势变更原则案例及立法规定二、情势变更原则案例及立法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2.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彼此依存并密切关联的不同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之间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损失一般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因此,在个案中,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和甄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要依法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对于涉及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案件,必须经受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市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汇报。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比较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如果我们又在合同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那么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包括情势变更原则。(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有些学者对我国应否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持否定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事件,只要其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克服性或不可控制性则都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的效果,在合同实务中可能存在即可视为情势变更又可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若发生了此种情形,则应当由受到这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决定采用何种救济措施。如果其主张不可抗力,其目的在于使其不履行获得免责,如果其寻求情势变更,应当首先以重新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或谈判为目的,以便允许合同经修改某些条款后继续存在。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比较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基本正确,但其在处理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发生竞合时候的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因其特殊性法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根据特别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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