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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法律定之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八条役男出境期限届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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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憲報告;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下將討論:

1.為何說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違憲?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四四三號解釋文

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修正

4.違憲分為哪兩種?

;為何說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違憲?;解釋二:查兵役法及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的條款,且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的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明文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相關限制條文,更無行政院可以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的規定。

基於上述理由,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規定,雖是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應盡的服役義務,但由於依法無據,且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產生重大限制而與憲法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四四三號解釋文;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按編:絕對法律保存〕;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按編:相對法律保存〕;假设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按編:非法律保存〕。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按編:給付行政〕,乃屬當然。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第一○八四次會議,就「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的規定作出解釋,認為違法、違憲;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兵役法施行法;兵役法施行法;兵役法施行法;違憲分為哪兩種;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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