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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管理制度(精选31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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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管理制度(精选31篇)

食品管理制度篇1

一、新参加工作的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县疾控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合格以及卫

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长期从事厨师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

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

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不购买卫生不合格食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

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厨房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上灶前、开饭

前、便后要用肥皂洗手,入厕前脱工作服、工作帽,操作间不吸烟。

五、厨房工作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手饰、耳饰或涂指甲

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卫生干净。

食品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或可能造成危

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

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

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

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

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

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

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

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

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

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

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

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

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

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

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

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

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

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

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

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

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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