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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行政法治的实践进程中,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并生效,便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这是维护行政秩序稳定与法的安定性的重要基石。然而,行政行为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中,难免出现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当这些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已然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如何进行有效的纠错,成为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从实践角度来看,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既定后的纠错面临着诸多困境。一方面,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使得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受到严格约束。超过法定救济期限后,当事人无法通过常规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来改变行政行为的效力。例如,在“王建设诉兰考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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