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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所有的豪车查找扣押执行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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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所有的豪车查找扣押执行实务

即使法院查封了老赖名下的豪车,也不意味着能够执行处置,两者之间隔着“查找并扣押到案”的鸿沟。因为,法院的“查封”,专指“档案查封”,即禁止车辆交易过户。

为了跨越这条鸿沟,一般需要当事人自行查找到车辆,并指引法官前往扣押。

谈何容易!

车辆是能够移动的动产,即使是“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档案,上面也只载有抵押、查封、车辆型号、出厂日期等信息,不可能载有车辆的行动轨迹。

要当事人自行寻找位置,无异于大海捞针。

还有没有招?

“责令限期交付车辆”了解一下。

2024年12月3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介绍了其近期的创新举措:“近日,衡南县法院在办理陈某诉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

在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车辆未果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余某发出了《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将车辆交由法院处置,逾期不交的,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直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余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支付了部分款项。”

以上这种“低成本”解决问题的措施,值得参考借鉴。

事实上,《责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并非哪位法官的突发奇想,其系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7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车辆,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制裁措施,就是罚款甚至拘留。

可见,司法威慑力还是有的!

只是,由于各种原因,并非每家法院都依职权用这招。譬如,经检索深圳辖内各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渠道,且经多方确认,深圳两级法院确实很少作出《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

这时候,就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交书面申请了。

但是,可以想象,法官乍一看到这种申请,恐怕还会感到陌生,要考虑是否能做。怎么办?能找到上级法院公开宣传的案例吗?用来说服法官那种。

经检索,广东高院于2019年4月25日在“广东法院网”上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五即为“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车辆获刑”。

在该案例中,“林某与李某、李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肇庆广宁法院判令李某成赔偿林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79000元;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某与李某成未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李某所有的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向其送达了《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限令李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查封车辆交付至法院。但李某却隐匿了车辆,拒不将查封车辆交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故意隐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此后,李某及其家属偿还了拖欠林某的赔偿款79000元,得到了林某的谅解。广宁法院因此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执行法院系肇庆广宁法院,但既然是广东高院公开宣传的典型案例,必然对下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故可作为申请书附件,供执行法官参考。

当然,必须预估到,老赖很可能“头铁”,仍拒不交付车辆!

事实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譬如,在(2019)粤5322执566号之二十四裁定书中,云浮郁南法院写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邓某能名下的粤HW××××号揽胜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裁定予以查封,并向被执行人邓某能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邓某能没有将上述车辆交付到本院,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

这是不是意味着,即使法院作出了《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也没有意义呢?

不是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标准,该怎么把握呢?被执行人收到《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后拒不交付的,算不算呢?

有可能算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已有不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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