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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用益物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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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对于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可以通过物权和债权两种方式达到,即既可以设定用益物权,通过地上权、地役权以及永佃权等方式达到对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目的,又可以通过设定债权,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土地的债权利用权基于债权而生,当事人具有广泛的自由契约空间,但没有物权性;用益物权既属于物权,自有类型强制与内容固定的限制,但也因此具有较强的稳定性。21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既有债权利用关系存在又有用益物权的存在时,如地上权与土地租赁,二者是否可以并存?你是如何分析的?观点解析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租赁关系存在在先的,后来进行地上权登记,则已经改为物权化,两者合一,原有租赁关系不复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一物上的债权与物权,个别独立存在,除了依法有混同原因外,不能使之消灭。也有学者认为此处并不是债权与物权混同的问题,也不是物权与债权的混同问题,而在于法律关系的转化。换言之,租赁因登记强化为地上权,在地上权存续期间自应适用地上权的规定,而地上权消灭以后,若租赁关系依然存在,则自可依据租赁关系解决。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01草地30—50年;02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03(一)期限限制流转:一般耕地128: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经营权用于非农建设。0102(二)处分13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允许流转:四荒用地127: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1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登记对抗主义。农地用益权在不同的立法体例有不同的形式,如在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日本和我国的台湾采用永佃权为主要农地用益权的形式,瑞士、德国采用农地用益租赁和用益权为主要形式;而我国主要采用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用权人(承包人)以耕作、牧畜或经营其他农业商品项目为目的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一某村村委会见近年来棉花市场呈繁荣之势,遂决定提前终止与各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全村早已承包到户的全部耕地收回,以集体统一经营棉花生产,引起村民的抵制。案例二某村委会与王某准备就村西头的10亩耕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提供的合同文本上载明:1,承包期限为30年。2,承包期内,承包人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承包期限届满,耕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可以自由处分,原土地承包人无权继续承包。王某对合同文本不解,遂征求律师的意见。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理解析土地承包权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经营权期限不稳,就不能稳定承包关系和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首先“有产者有恒心”,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政策原因而频繁变更,势必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人持续投入、长期开发的信心,容易导致短期经营和掠夺开发的恶性循环;其次,农业生产的投入收益周期较长,只有规定较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才能实现对土地的有效利用。案例三2004年5月1日,某村村委会与季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自2005年5月1日起由季某承包本村集体组织的3亩果园,承包期三十年,承包费为每年100元/亩,先预交五年。季某于2004年5月20日交付预付款1500元。由于桃子价格大涨,2004年6月村委会要求于季某变更承包合同,遭到季某的拒绝。遂村委会于2004年6月15日书面通知季某解除合同。而后将此桃园以120元/亩的价格承包给本村的田某,承包期从2004年11月起至30年,。季某于2005年5月1日去劳作时发现已经被田某占有。季某诉至法院,村委会辩称:由于价格上涨,再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并且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季某解除合同。法院最后判决3亩桃园由田某承包,村委会退还季某1500元预付款,村委会赔偿季某一次遭受的经济损失500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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