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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修订指引汇总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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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修订指引汇总分析

(一)重要调整

1、股东大会——股东会

无所谓叫什么了,直接改就好了。只是名称而已,就好像回家过年让一个个写字楼里的Lucy,David,Andy…变回了村里的“翠花、狗蛋、小芳”。

2、监事、监事会GG

阉割的非常彻底,本来《公司法》还没有这么强硬:

上图中可以的意思是选择,如果把这款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得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那就完全不一样了。《公司法》在整个修法的历程中经历了不要监事会和可以并存的阶段,最终稿其实是可以自由组合的,即更多选择更多欢乐,但这里显然是乐不起来了。

有人说还是有乐得起来的,比如董办的工作量少了监事会会议资料,但别忘了不是还有独董专门会议吗?上帝给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必定会打开一扇窗。

不过不管怎么理解,这次监事会确实是要断舍离了。

那如果刚好在章程指引定稿前有换届需求的该怎么办?

(1)先把董事会换了,再等章程指引定稿后取消监事会

董事会换届和监事会换届可以分开来做,下面的案例仅用于说明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开换届是没有问题的哈。

(2)章程修订案、董事人选先准备好,延期换届

审议议案顺序上,先审议章程修正案取消监事会,再审议董事会换届。如果不涉及调整董事会人数的话,先审董事会换届,再审议章程修正案也是没有问题的。比如:

或者目前也有市场案例,可以参考:

稳妥起见,还是等章程指引定稿后再改,毕竟中间夹着一个2024年年报,监事会还签不签字,有点尴尬。

3、经审议可以为取得公司股份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释: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一款说了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把钱借给员工,但现在大家公告的口径是不能借:

那么未来的口径是能了,但会不会又引发中小投资者的不满?如果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是回购,然后再打折给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又可以是上市公司借给员工,那不就成纯纯的空手套白狼么?

员工持股计划里面可以有董事、高管,也可以借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吗?那就和禁止财务资助的范围又冲突了,只借给员工不给高管?那高管的积极性又没了。

为公司利益,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这条目前没有实践,不太懂具体的应用场景。假设公司原实控人罪孽深重,且股权处于司法冻结被不断拍卖减少的过程中,这时有管理层揭竿而起,说咱来个管理层收购吧,翻身做主人,但要实现控制还是需要很多钱的,那么为了改善上市公司长期实控人不稳定、无法为公司带来任何的正向影响,现有管理层为了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优化公司治理,通过认购定向发行的股份的方式实现管理层收购,那么这个算不算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是不是可以通过财务资助的方式给管理层配点资?但是管理层收购后如果又出现舞弊现象,那么前期的控制权变更到底是基于为公司利益还是为管理层个人利益呢?这又如何区分呢?这块我还没想明白。

4、延期换届不影响减持比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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