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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龙福宝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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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龙福宝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

确定的。

险种特色

资金安全,运作透明

账户灵活,随时领取

投资稳定,收益共享

保障高额,心系你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最低10,000元,按1,000元递增

保险期间:10年

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随之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20%;

②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

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

再按下列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不高于30万元,按保单账户价值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大于30万元,按30万元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

险金。

4.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驾驶、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

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

单账户价值的9倍与9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51周岁至65周岁,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

单账户价值的4倍与4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犹豫期及退保

1.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

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

工本费,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特殊群体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2.犹豫期后退保,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中:现金价值=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具

体退保费用扣除请见“费用明细”。

3.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

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被保险人驾驶、乘坐私家车时,在汽车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主险合同终止日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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