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集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篇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20xx)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担当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须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微环节约定。20xx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xxxx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确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xx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xx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担当的税、费中都清晰的表明,出卖人应当担当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信任,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全部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情愿担当出卖人应当担当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情愿担当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状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排列的方式清楚的表达全部应当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晰,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假如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当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担当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晰。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楚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化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当从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状况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起先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督促中介(国xx)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当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假如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担当,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20xx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状况下,为了获得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实行欺瞒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冲突后,卖方不是实行主动的方式解决冲突,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化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仔细分析探讨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零一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担当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状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加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主动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