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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融系列之九:TLAC债,成交活跃的新品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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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目录

2024年,国内TLAC债开启发行 4

TLAC体系监管框架 4

国内TLAC债起步偏晚,2024年正式发行 6

TLAC债成交活跃,交易价值凸显 7

TLAC债成交换手率大于国有行资本债 7

TLAC债估值与二级资本债接近,但波动幅度相对较小 8

未来TLAC债供给或放量 10

风险提示 12

图表目录

图1:国内G-SIBs资本监管要求 5

图2:2024年五大行各期限TLAC债发行情况(亿元) 6

图3:TLAC债的成交换手率要高于大行资本债 8

图4:2024年9月以来,TLAC债收益率走势与二级资本债更为同步 8

图5:24中行二级资本债02A与24中行TLAC非资本债01B收益率对比 9

图6:各期限TLAC债和二级资本债之间存在比价关系(bp) 10

图7:2024Q3中农工建交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国内监管线要求() 12

表1:国内G-SIBs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指标 4

表2:2024年G-SIBs名单及附加资本要求 5

表3:银行债各项条款对比 6

表4:2025-2027年银行资本债/TLAC债供给或达5.15万亿元(亿元) 11

2024年,债市波澜壮阔的行情之下,长短端利率均来到历史低位,低等级信用债利差大幅压缩,票息策略基本失效。叠加理财整改之后逐渐回归净值化,市场波动将加大,债券交易和配置也越来越有难度。站在当前,机构可能更关注两类资产,一是低波资产,二是高流动性资产,前者能够一定程度上抵御债市波动、控制回撤,后者则是深度参与债市交易、增厚收益的关键。对于银行发行的债券而言,除了资本债,还有商金债和TLAC债值得参与,其中商金债是典型的低波资产,TLAC债才刚刚起步,发行人均为大行,风险低、成交活跃,且未来供给或放量,可关注其交易价值,本文将聚焦TLAC债进行详细分析。

2024年,国内TLAC债开启发行

TLAC体系监管框架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为缓解次贷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大而不能倒”问题,避免对系统性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提出了金融机构应采取“内部纾困”的策略来应对潜在的危机。

2011年,FSB进一步强化了其监管框架,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关键要素》,其中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在进入处置程序时,应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市场化方式实现自我救助,使其能够在不使用政府等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化解自身危机,这体现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的监管理念。紧接着,在《巴塞尔协议III》的基础上,FSB于2014年发布了TLAC规则《处置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能力充足性(征求意见稿)》,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并为G-SIBs的TLAC体系设定了初步的监管标准。

FSB在2015年11月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要求G-SIBs除了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外,还必须达到最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并设立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TLAC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核心监管指标。自2019年1月1日起,这两个比率分别不得低于16%和6%;从2022年1月1日起,应分别提高至18%和6.75%。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G-SIBs,FSB提供了6年的宽限期,即从2025年1月1日和2028年1月1日起,这些银行需满足上述监管要求。此外,对于2022年之后新纳入G-SIBs名单的机构,可以延缓3年达到规定的监管要求。

2021年10月,为了响应国际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国际TLAC监管规则在中国正式落地。根据《管理办法》,中国G-SIBs的TLAC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严格按照国际要求,自2025年初分别不得低于16%和6%,自2028年初分别不得低于18%和6.75%。2022年之后新纳入G-SIBs名单的机构,自被纳入之日起三年内满足监管指标要求即可。

表1:国内G-SIBs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指标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2028年起)

第一阶段(2025年起)

监管要求

计算公式

项目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

(TLAC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

险加权资产×100%

不低于16% 不低于18%

不低于

不低于6.75%

不低于6%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

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杠

杆比率)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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