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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pdf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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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

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

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

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

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

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正回

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

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

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

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

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

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

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

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

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

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

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

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

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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