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docxVIP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docx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2016)

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2016),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2016)

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的区别点之一是在股权转让方面,注重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外,要受到公司法的限制(《公司法》第138条);偏重于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采取了允许股东自由转让的态度(《公司法》第138条)。有学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天平另一边的砝码(人合性)已经去掉,限制股东自由转让股份便没有任何道理了。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样的推论必须有两个前提作为支持:第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人合性;第二,章程对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然而这两点都是有争议的[2]46。

这里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采取的“原则限制,例外自由”的态度相对应,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可以认定《公司法》采取了“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规则呢?如果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第142条)、以及转让场所的限制(第139条)、转让对象方面的限制(第143条)来看,对上述结论似乎并不会有太多争议。但是,如果仅从一般股东要实施的普通的对外转让股权行为出发,在公司法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限制股东的对外转让行为呢?或许,基于公司自治的理念,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似乎不能被完全否定,但如果结合现行《公司法》的结构以及立法目的、股东设立公司的期待等问题加以考虑,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关于现行《公司法》立法体系的两个假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一种比较容易被人接受的观点是要区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开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对于前者,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宜认可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对于后者,则应该尊重公司自治,分具体情况考虑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但是,实际上对于公开型公司而言,资本的流动性本身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它之所以要成为公开型公司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其会利用公司章程限制公众投资者转让股份的假设本身是缺乏说服力的。即使公开型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了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其本身也必然有其设置规则的合理性依据,也是一种公司自治,不应将其是否公开作为判断标准。涉及公司分类的问题,往往都与公司组织形式分化的根由相通,按照道格拉斯·诺斯教授的观点,组织形式的形成、变异以及衰退,现在得进行整体经济分析,而不仅仅是一些个别的描述性分析[3]。据此,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应该承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应该将问题首先放置于公司法的整体结构中去分析。

(一)假设一:公司立法对公司分类存在缺陷

关于中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类问题,是这些年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存在缺陷,特别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设立的封闭型股份公司实际上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应该重新划分公司类型,按资本的流动性将公司分为公开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两种类型,公司法相应地应将封闭型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等同对待。

笔者比较支持这种观点,认为现行的公司分类标准并不明显,导致很多规则适用方面捉襟见肘,自相矛盾,从长远来看以是否具有公开性划分公司类型是一种必然趋势。因此,如果公司法对公司分类方式存在缺陷的假设成立的话,就应该将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等同对待,于是《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自然可以适用于这类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法不做修订,仅依照公司自治的理念,就可以将《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解释为原则性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只要不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这种所谓“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规则也是现今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比如,日本公司法就将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分为股权转让限制公司和股权转让自由公司,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

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有效的观点,主要基于公司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的原则,即一方面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文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其正当性;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特别限制可以视为全体股东的合意,既然合意已经形成,依照禁止反言的原则,股东就必须遵守。

(二)假设二:现行法的规定本身就是立法者的刻意安排

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类从19

文档评论(0)

建筑工程资料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工程造价员持证人

本人从事建筑行业十年,各种行业资料都有,欢迎咨询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5年02月19日上传了工程造价员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