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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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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5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不得歧视。

第二章招用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适合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岗位;

(三)具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

(四)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能力。

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招工计划,明确工种、人数、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条件;

(二)发布招工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或者劳动力市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五)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及变更

第六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和农民工应当共同遵守。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

第八条企业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待遇。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农民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第五章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承担行政职能、依照国家行政编制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企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必须依照本办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农民工是企业、单位的全民合同制职工,享有全省城镇合同制职工同等的待遇。企业、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企业、单位招用农民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企业、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主要面向本省农村,兼顾外省农村。招用外省农民工,应当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七条农民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农业户口;

2.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参加过劳动培训,并且考试合格。

第八条企业、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对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农民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九条企业、单位需要招用农民工时,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公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工条件;

2.招工名额;

3.工作地点;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教育和培训;

6.辞退和辞职。

第十条企业、单位应根据公布的招工简章进行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参加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必要时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的,企业、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农民工与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教育和培训;

5.辞退和辞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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