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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医闹”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10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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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目录

TOC\o1-2\h\u32549“医闹”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1

3387摘要 1

23816关键词 1

4838一、“医闹”概念的厘清 2

1836(一)“医闹”的定义 2

6060(二)“医闹”的分类 3

20834二、当前刑法对于“医闹”现象的相关规制 4

2316三、当前刑法在实际中规制“医闹”行为的困境 5

93(一)相关刑事案件没有得到严肃对待和严格处理 6

6511(二)具体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把握不严且犯罪行为恶劣程度的界定较模糊 6

853(三)罪数判断较难且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竞合 8

20417四、关于解决刑法规制“医闹”所面临的困境的建议 10

4053(一)做好法治宣传并严格依法对“医闹”行为进行打击 10

21631(二)建立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 10

22781结语 11

28800参考文献 11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矛盾紧张的问题日益凸显,各地不时有“医闹”现象上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医患关系矛盾凸显的问题并非一蹴而就,且并不能片面归结于“医闹”现象之上,但是“医闹”这种现象的存在,确实是对于医患关系日渐紧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不可或缺的一柄利剑,从刑法的视角出发审视当前“医闹”现象,对于我们维护社会公平、晴朗社会风气、缓和医患矛盾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闹;刑法

一、“医闹”概念的厘清

(一)“医闹”的定义

关于“医闹”一词的定义,当前尚无权威官方机构进行阐述,而媒体、报纸、期刊等等信息媒介又时有报道,表明“医闹”现象确确实实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笔者认为,是否能够对“医闹”概念做出准确的表述,对于相关部门执法活动以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如何做到在没有官方权威界定的情况下诠释一种在社会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的现象,私以为,可以通过其主要特点来进行概括。而“医闹”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违法性。新闻媒体、报纸、期刊等渠道对于“医闹”现象的报道时,论调多为谴责性质,而社会大众对于这种现象也多用负面、消极的态度进行评价,此外,早在2006年7月,原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关于“医闹”现象做相关评论时就已对其做出了违法犯罪属性的界定。陈昶.我国“医闹”的政府治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陈昶.我国“医闹”的政府治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其次,暴力性。“医闹”造成的结果大多数情况下和流血冲突事件的结果相类似,往往都是要有当事的一方,抑或是双方都出现人身伤亡的恶劣后果后才会罢手,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到伤害、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是医务工作人员一方。依照施加暴力一方所针对的对象的类型不同,“医闹”的暴力性实际表现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医疗场所内的医用器械等设施为对象,施暴方通过对办公区域、问诊治疗区域等设施设备进行打砸,这一类暴力针对的对象是医疗场所的财产;而另一种是以医护人员作为施暴对象,这种行为性质较前者更为恶劣,造成的破坏也更大,在实施这一类行为时,医护人员受到的暴力可能时直接的、激烈的、具有强烈人身损害性质的,如殴打、羞辱等,如2020年1月20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眼科的“崔振国伤医案”观察者.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崔振国一审被判死缓.[EB/OL].(2021-02-02)[2022-02-05]./politics/2021_02_02_580014.shtml.

观察者.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崔振国一审被判死缓.[EB/OL].(2021-02-02)[2022-02-05]./politics/2021_02_02_580014.shtml.

最后,牟利性。造成“医闹”现象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发起“医闹”行为的一方自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保障,受到侵害后未获得符合自身预期的“合理赔偿”,之所以说是“赔偿”而非“补偿”,是因为这一方并不会认为对方所应承担责任能减少甚至是对方并无所谓的责任之说,其往往将“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归结于对方身上。因此,发起“医闹”的一方的行为是带有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的,此外,与医疗纠纷的直接当一以方,即患者及其家属,表达自身诉求尚有一定合理性可言所不同,实际发生的“医闹”事件中多有一些“职业医闹”无端挑起与医疗机构的纠纷抑或是为病患充当打手角色,通过种种不法手段向医疗机构发难,最终迫使对方妥协,最后直接向自己或者是向病患赔付一定的前财,进而向病患索要报酬,进而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医闹”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患者及其家属一方甚至是利益相关第三方借由寻求所谓“救济”的“正当理由”而与医护人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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