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股权案例以及争议焦点分析综述
1.1案情概要
在2020年1月金凯瑞公司正式注册,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为五百万元。梁某与郭某作为公司股东,其分别占有股权的80%以及20%,且两位股东之间具有配偶关系。
2020年10月7日,作为甲方的原告郭某和被告梁某,与乙方被告王某和刘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凯瑞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在案件举证环节中,原告认可合同书的真实性,但是对合同书中内容提出了质疑,原告认为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合同主体并不包含自身,即郭某并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中。虽然梁某与郭某具有夫妻关系,但是被告梁某并不能够处分郭某的股份,同时对于郭某是否参与到协议签订中,被告王某也无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在2020年11月22日,基于公司股权变动,金凯瑞公司召开了相应的会议,由所有股东参与会议,并且在会议中提出了股份转让的议案,内容为梁某的80%的股权进行转让,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王某全资购买梁某的股东,成为金凯瑞公司的新任股东,并且签订了股份转让的协议,在协议书中留有梁某、郭某与王某的签名以及手印。当发生纠纷后,该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在进行协议的真实性时,原被告均表示认可。但是原告郭某不认可其签字和手印,怀疑是由梁某和郭某串通伪造的,并不是其本人的,被告梁某承认原告郭某的签字和手印确实是其代签和代按的。
2020年11月23日,在完成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后,三人以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方式,变动了金瑞开公司的住所地,新住所地为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将公司股东姓名由梁某和郭某变更为王某和郭某。在该修正案中留有三人的签名以及手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方主体对于该修正案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原告郭某不认可其签字和手印,认为是由王某和梁某伪造。被告梁某如实供述了具体情况,即原告郭某确实并未签字与按手印,均是由自己代为做出相应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要以证人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其证人有两位,一位是中间人尹某,另一位是王某公司的财务人员郄某。被告王某想要通过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表明郭某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具有认知,其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对于证人证言,原告郭某认为证人尹某在一开始就声称自己“记忆力不好、记不准”,并且每一句话中都有“好像”这种模糊的词汇,因此尹某不满足作为证人的条件。证人郄某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其是被告王某公司中工作人员,与王某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受到怀疑,故上述两位证人无法起到证明效果。被告梁某基于两位证人的证言,提出证人尹某的表述存在模糊性,且其无法对被告王某的表述进行证明,故不能够作为证据;而证人郄某的证人证言则是缺乏证据链条,无法进行证据的印证,其证明效果弱,法院不应当将其作为证据。
1.2法院判决
最高院经过审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后,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在该案件中,本案的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系夫妻关系,金凯瑞公司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开办的,丈夫梁某占有80%股份,妻子郭某占据20%的股份。梁某与郭某作为股东,共同开设了金凯瑞公司,双方具有特殊的夫妻关系,应当要以财产为限进行股权划分,故夫妻两人必须要以财产分割证明的方式,证明各自财产的独立性,才能够视为各自拥有股份。但是在该案件中,梁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且并未进行财产分割,故应当要认为金凯瑞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夫妻财产,双方共同的占有该公司的股权。在婚姻期间,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能够具有相同的处分权,基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在进行共同财产处分时,若处分事项并非是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行为必须要经过双方夫妻的同意。善意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夫妻一方处分财产是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另一方不得提出异议。根据上述的规定,被告王某在证明郭某的知情权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如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的证明等,同时王某在获取股东身份后,对金凯瑞公司的相关印章原件进行了掌控,并对金凯瑞公司的住所地进行变更;王某已经支付了4944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变更了金凯瑞公司的股东手续,完成了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实际控制了金凯瑞公司。从上述证据中可以了解到,在股权处分过程中,郭某具有参与性,对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存在知情的表现,因此可以认定股权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王某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梁某的代签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梁某陈述郭某曾中途停止谈判,股权不再进行转让。但是,郭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是否通知王某终止股权转让。对于郭某而言,在得知了股权转让行为后,并未提出反对的意见,也并未实施任何的阻挡行为,该种不作为可以认定是默认梁某的处分财产行为,具有同意转让的效力,因此梁某代签行为视为是郭某的亲手签名与手印。案件中郭某提出梁某与王某存在主观恶意,造成郭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2025【“双减”政策对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响及发展建议11000字】.docx
- 2025【“小红书”的发展历程及环境分析综述6000字】.docx
- 2025【“新方案”框架下兴业银行绿色金融绩效研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5600字】.doc
- 2025【“医闹”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10000字】.docx
- 2025【1吨年产量的β-胡萝卜素软胶囊生产工艺设计8800字】.docx
- 2025【4.5万立方米日处理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论文22000字】.doc
- 2025【500kV变电站短路电流的设计14000字】.docx
- 2025【A大学闲置物品交易平台的设计9900字】.docx
- 2025【A高中学生考勤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1000字】.docx
- 2025【A股市场农业存货关键审计事项披露问题与建议15000字】.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