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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必威体育精装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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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必威体育精装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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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篇1

委托人:

居间人:

见证人:

签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双方就融资、贷款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以委托人本单位实业等资产作抵押从银行或社会融资、贷款,贷款RMB金额共计五千万元。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融资、贷款成立的,居间报酬为促成融资、贷款成立金额的XX%,委托人应在每笔融资、贷款成立后的当日支付上述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融资、贷款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融资、贷款成立的,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如融资、贷款成立,委托人不按时支付给居间人上述报酬,按上述应支付报酬金额的双倍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融资、贷款不成立,居间人支出的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居间人、见证人各一份,本合同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房地产居间合同篇2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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