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

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通过互联网方式提升业主表决的便利程度,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业主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业主电子投票表决,是指投票组织者组织业主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互联网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包括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按照全省统一、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建设。

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使用免费,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流量、短信等服务费除外。

-2-

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决策。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宣传培训和推广使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宣传培训和电子投票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数据库,指导、协调其开展电子投票表决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监督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数据库的建立,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活动,调处相关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表决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电子投票数据库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数据库是指在电子投票表决

-3-

系统中,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采集房屋编号,以及房屋编号对应的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房屋面积等信息,满足业主电子投票表决需求的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坐落、房屋建筑面积、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共享给电子投票数据库。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采集更新尚未集成到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电子投票数据库所需信息。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投票组织者采集不动产基本信息,并将已采集或核实的不动产坐落、房屋建筑面积、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数据库。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对采集或核实工作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业主可以通过手机短信信息、微信二维码等验证确认业主身份,或经本人同意,由本人提供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给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确认。

-4-

单位业主的,由单位代表确认信息,单位代表需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投票数据库中业主相关信息有变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申请信息及时进行变更。业主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手机号码;

(二)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发生变更的,提供合法变更地址(房号)的文件复印件、原地址(房号)和变更后的地址(房号);

(三)未登记的专有部分已办理登记手续,且投票系统数据库尚未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已登记信息的,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已登记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且投票系统数据库尚未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已变更信息的,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

第三章投票发起

第十二条投票组织者首次登录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应当首先在系统注册账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完成系统物业服务区域关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5-

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投票组织者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系统关联后,应将拟参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的业主名册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和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异议的,组织者应及时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半山白水寺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爱读书写物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