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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损益相抵规则研究16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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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规则研究

摘要

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的重要应用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有利益,赔偿义务人可以主张其获得的利益在损害赔偿数额中加以扣除的规则。目前,我国基本的法律对损益相抵规则并无相关规定,仅有两个司法解释对在合同法领域内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明确了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从研究的方法论上说,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在依据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分别计算存在冲突时,损益相抵规则理应优先于过失相抵规则适用,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再讨论受害人承担损失份额的问题,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根据“必先有损害,而后始能分配”的原理,符合基本逻辑的同时,也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关键词:损益相抵,损害赔偿,违约,因果关系

目录

TOC\o1-3\h\u16331第1章绪论 6

26158第2章损益相抵规则的概述 10

198862.1“损益相抵”界说 10

107232.1.1损益相抵的法律渊源 10

135902.1.2损益相抵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1

277072.2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 11

215042.2.1差额说与禁止得利说 11

283602.2.2目的论依据 12

31512第3章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14

18883.1因第三人的给付而获有利益 14

146723.1.1社会保险给付 14

81523.1.2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16

136103.1.3第三人的赠与和社会救济 17

83543.2因受害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 17

24033.3因损害事件而获有利益 18

13633.3.1物被毁后的残值 18

20143.3.2以新换旧 18

46963.3.3中间利息 19

7427第4章损益相抵规则的构建 20

75324.1强迫得利于损益相抵的适用问题 20

79104.2个人所得税于损益相抵的适用问题 21

98594.3保险利益于损益相抵的适用问题 22

284154.3.1商业保险 22

115894.3.2社会保险 23

18994结语 25

20317参考文献 26

第1章绪论

一般情形下损害事实的发生只会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但可能也会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而损益相抵,就是如何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分配因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所获得的利益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领域内的一项重要的应用规则,除了具有理论研究价值之外,更具有实践价值。由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损害和利益的类型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导致损益相抵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也变得更为棘手。

案例一:驾驶豪车的乙在十字路口违反交通规则,将正在骑电动车送外卖的外卖员甲撞成重伤,电动车也因此被损坏。在甲以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侵权纠纷诉讼中,乙提出了以下抗辩:第一,由于甲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和生活费,乙不需要赔偿甲。第二,由于乙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甲已经获得了该部分责任保险赔偿金,所以应当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赔偿金。第三,甲在损害事故发生前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了人身保险赔偿金,理应扣除该部分赔偿金。第四,当A先生无法工作并住院治疗相关伤害时,已向A先生支付了工资和津贴,因此乙无需再向甲赔偿误工费。第五,甲在住院治疗期间结识了护士,后出院与其结婚,应当将甲所获得的精神利益予以扣减。第六,甲的电动车在维修过程中替换下来的旧的零部件可抵扣部分维修费用。

案例二:驾驶豪车的乙在十字路口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甲,后甲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甲和其妻子丙均是农民,在丙以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侵权纠纷诉讼中,乙提出了以下抗辩:第一,甲的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支付,乙只需赔偿剩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第二,妻子丙作为甲的遗产继承人,因甲的死亡获得其遗产,在乙所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中应将该部分利益予以扣减。第三,妻子丙由于丈夫甲的死亡获得了再婚的机会,丙因此而获有利益,故乙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予以减轻。

审判实践中的案型纷繁复杂,上述两个案例是损益相抵规则适用问题中比较常见和典型的几种,根据乙的抗辩内容,一共出现了9种不同类型的利益,对此哪些利益具有可扣减性,哪些利益并无可扣减性呢?当然实践中赔偿权利人获得的利益远远不止这些类型。依据我国现有的有关损益相抵规则的司法解释,法官难以对这些案件作出统一的裁判,也正是由于损益相抵规则的混乱适用,从而导致实践中频繁出现判决冲突的现象。

具体来说,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利益种类的多样化导致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呈现散乱的状态。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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