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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水权转让合同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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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湖南警察学院学报Apt.2015

第27卷第2期JoumalofHunanPoliceAcademyVol_27No.2

对取水权转让合同的思考

刘欢欢,赵海燕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取水权转让合同是引起取水权转让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事实,是取水权转让的基础行为和原因。取水权

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即可发生取水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我国没有关于取水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只能参照与其相似

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但二者差异甚大,取水权转让合同不仅主体特殊,其转让范围和期限也必然会受到生态化的诸多

限制。针对在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的几种特殊的取水权转让合同,亦有必要对其效力进行研宄。

关键词:水权;取水权;取水权转让;转让合同;生态化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140(2015)02—0070—07

我国《水法》明确界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水资源各项工作中取

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

近年来,由此项规定所引发的学界对于水权识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

的争论从未停止。2012年1月12日,国务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水严重短缺、水浪费普遍、

院发布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一直是我国可

意见》,对在我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面对我国日益复杂

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并强调确立的水资源问题,对于水权转让问题在民法层面

“三条红线”。水权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之间上进行分析很有必要。虽然此前我国已有很多

密切相关。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的划定学者对水权转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从合同

涉及水权初始分配,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则关系角度进行的研究尚不够全面。裴丽萍教授认为:

水权交易,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涉及排污权我国现阶段所说的水权,其内容只是取水权,而

交易。但这两个文件只是政策,不是法律。所其性质基本上是我国古代水权的传承和延续[1。1

以,水权转让问题还需要有一个法律层面的支因此,本文以自然资源的生态化为背景,对取

撑。此前,水利部制定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水权转让合同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帮助完善我

和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国取水权交易的相关法律规范,并进一步提高

见》),对水权转让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开展水权转换试点工作。而早在建国之初,针一取水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概念

对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为缓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取水权

解南涝北旱的局面,我国就已经开始对“南水进行了界定,除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北调”工程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和建设,现也已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直

取得了重大进展。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申

收稿日期:2014—11-13

基金项目:2011年甘肃省教育厅高校硕士生导师科研项目“节水型社会中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合同制度的生态化拓展”

(1107—05);2012年甘肃省财政厅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甘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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