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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冶金企业多发、频发事故情况制定并发布11条标准,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做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号将陆续推出相关标准的解读:
第1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解读
铁水(含铁合金)、钢水与液(熔)渣统称渣统称为熔融金属或熔融体。
1.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坠罐(包)事故,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典型事故案例
2007年辽宁清河特殊钢“4.18”钢包脱落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1.违规使用普通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水,导致制动力矩不足未能阻止罐体下坠;
2.钢水吊运通道内违规设置工具间,并将其作为交接班会议室。
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区、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
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涉及此条的情况: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管四函〔2017〕158号)中明确,热修操作平台属于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2.《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号)
具体判定事项
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
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
2.转炉兑铁水罐运输区域
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
4.渣跨罐吊运通道
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
错误案例:
错误案例1
错误案例2
错误案例3
整改正确案例:
正确案例1
正确案例2
正确案例3
正确案例4
正确案例5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分析
第2条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其中既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本质安全不足的安全风险。
钢铁企业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本质安全,是防范高温熔融金属罐体发生坠罐事故的核心环节和基础保障,更是避免坠罐事故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关键防控重点。
涉及的安全事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选型应当符合法律标准的要求;
2应持续强化熔融金属起重机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熔融起重机从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维护、改造以及保修、报废等生命周期的本质安全。
事故案列
解读
(1)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
(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5-2012《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以下11条):
1.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2.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
3.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4.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5.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6.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7.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8.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9.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注:应采用符合或不低于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10.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1.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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