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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港口经营人行使商事留置权中的争议分析综述4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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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行使商事留置权中的争议分析综述

目录

TOC\o1-2\h\u22813港口经营人行使商事留置权中的争议分析综述 1

17875一、港口经营人的权利主张及理由分析 1

19810(一)请求对不同批次货物享有商事留置权的理由 1

10893(二)请求认定其符合商事留置权主体范围的理由 1

24754二、债务人的权利抗辩及理由分析 2

6592(一)主张对不同批次的货物无权留置的理由 2

20176(二)主张不符合商事留置权主体范围的理由 2

30437三、港口经营人行使商事留置权中的争议问题之我见 3

12552(一)双方主张的合理性分析 3

4840(二)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权制度之我见 4

港口经营人的权利主张及理由分析

在第一章的港口货物作业纠纷典型案例中,对于港口经营人在行使特殊的商事留置权中产生的一系列司法纠纷,港口经营人的权利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项:(一)请求法院判定其对于不同批次的货物可行使商事留置权;(二)请求法院认定其符合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范围,有权行使商事留置权;

请求对不同批次货物享有商事留置权的理由

在案例中,港口作业费被拖欠的航次,与港口留置作业货物的航次不属于同一航次时,港口方主张其可对该作业货物享有商事留置权。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448条可知,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是不以“同一法律关系”为要件的。虽然被港口留置的货物与该港口享有的作业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民事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但由于港口经营人和航运公司都属于商事主体,且他们之间签订了多航次的作业合同、双方具有持续性的经营关系,港口作业债权与留置的货物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关系,因此,港口方可基于商事留置理论,对货物行使商事留置权。

请求认定其符合商事留置权主体范围的理由

在案例中,港口经营人为个体工商户,其主张符合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范围的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448条:“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规定。此处的企业应当可以做扩大解释,是指所有的商事经营人。虽然港口经营人是个体工商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但其与作业委托人签订了多航次的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且持续性的经营关系。其完全符合了商事主体的经营的一般特征,与其他港口经营企业履行同样的合同义务和合同职责,应当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因此,应当对港口作业货物享有商事留置权。

债务人的权利抗辩及理由分析

在第一章的案例中,针对港口方的主张,债务人的权利抗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请求法院判令港口经营人对不同批次货物的留置不符合“牵连关系”理论,无权行使商事留置权;(二)请求法认定个体港口经营人不符合行使商事留置权的主体范围,驳回其行使商事留置权的主张。

主张对不同批次的货物无权留置的理由

案例中,针对港口方可对不同批次的作业货物享有商事留置权的主张,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448条,商事留置权的行使不以“同一法律关系”为要件,但港口作业费债权应当与企业间留置的货物具有一般的牵连性关系,港口方不能基于不太紧密的债权债务联系,随意对不同批次的货物行使商事留置权、滥用商事留置权以此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例中,港口方享有的作业费债权的航次与留置的货物的航次不同,因此,债权与货物留置的牵连性关系不强,所以主张港口不能对该航次的港口作业货物行使留置权。

主张不符合商事留置权主体范围的理由

当港口经营人为个体工商户时,债权人主张其不能对货物享有商事留置权的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448条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中的商事留置权的行使主体应该为企业,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不符合商事留置权的行使主体,不享有商事留置权。因此,其无权基于商事留置权对不同批次的港口作业货物行使留置。

港口经营人行使商事留置权中的争议问题之我见

商事留置权,顾名思义,是与商事活动有关的留置权。是基于商事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考量,赋予债权人在商事交易中留置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和有价证券,来保证债权的实现。随着港航业的分离,现如今港口经营行业与其他商事主体之间通常会产生大量的交互型的债权债务,由此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商事留置纠纷。然而,在“民商合一”的我国,关于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特别规定仅仅体现在《民法典》第448条《民法典》第448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448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通过以上对双方争议及各自观点的分析,现今司法实践中港口经营人行使商事留置权(区别于第二章一般的民事留置权问题的特殊性问题)中的争议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港口经营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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