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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认定研究9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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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认定研究

目录

TOC\o1-2\h\u8984一、表见代理制度概述 1

3428(一)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1

968(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

26423(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3

30152二、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存在代理权外观的认定 3

14699(一)存在代理权外观的实务表现形式 3

4783(二)认定存在代理权外观的考量要素 4

976三、司法实践中对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 5

15702(一)善意且无过失的含义 5

7930(二)认定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的考量要素 6

28826四、司法实践中对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争议 7

29829(一)争议观点 7

10515(二)支持“单一要件说”的理由 8

2666五、结语 8

27022参考文献: 9

535一、论文类 9

6221二、期刊类 9

28966三、著作类 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中所规定了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客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主观要件“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实务中是否应当引入被代理人可归则性要件存在争议。笔者拟分析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同时对之前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为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规范化提供帮助。

关键词:表见代理;代理权外观;主观善意;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一、表见代理制度概述

(一)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1.在国际范围内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表见代理制度发轫于德国民法典,其中170-172条中规定了德国法学界所认为的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第170条:“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第171条第二款:“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第172条第二款:“在授欲书交还授权人或被宣告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这样的规定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和认可。在《日本民法典》第109条、第110条、第112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169条等都有相似规定。

同样在欧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表见代理制度”,这也被叫做“不容否认的代理制度”。其认定方式为:被代理人提供“信息”(代理权外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此时一旦遭受侵害,则产生不容否认的代理,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商业贸易领域次规定被更多的适用。

2.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的相关规定

最早在1999年10月1日颁行的《合同法》第49条中规定了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制度,与之相关的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但是在更早颁行的《民法通则》当中是否规定了该制度并不明确,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第65条第三款和第66条第一款的内容能够推定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已经在《民法通则》中建立了。后来在201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的172条中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并且将《合同法》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修改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这一修改让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突破了合同法领域,覆盖到了民事行为领域所有的代理行为。在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而在2022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修改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表见代理案件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并且明确了构成表见代理的具体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成立表见代理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行为须无权代理,指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自身无代理权,或者仅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其二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指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内容,如果民事行为已经无效或者可撤销那么再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就没有意义。

2.“行为人存在代理权外观”即是表见代理制度客观构成要件。这是指行为人由于种种客观条件导致其行为存在某种权利表象,这使得相对人误信其具有代理权。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特定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越权代理等多种情形。但是对于该客观表象在不同交易活动中的表现不一,故而认定存在难度。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是表见代理制度主观构成要件。指相对人对于实际上行为人并不享有代理权的情况不知情,并且不存在能够在合理审查之后发现行为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的情况,继而对行为人的代理权外观产生合理信赖。但是对如何认定相对人“善意”以及如何界定相对人是否“无过失”法律规定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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