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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深度解析贪污贿赂犯罪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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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贷款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刑法分则

司法考试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232条、234条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注意多种犯罪行為转化為这两罪的情形。例如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等。

2.第233条过錯致人死亡罪与他罪的竞合:过錯致人死亡罪和刑法中的許多过錯犯罪具有包容关系,其他罪是特殊的过錯致人死亡。但凡其他罪有尤其规定的,都定该罪,只有无尤其规定期,才定过錯致人死亡罪。例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都也許发生过錯致人死亡,但都不定过錯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3.过錯致人重伤罪,法条竞合時也这样处理。

4.第236条强奸罪:常見手段:暴力、胁迫、麻醉、灌醉酒、运用迷信、假借诊治疾病需要;对军人妻子运用职权、附属关系胁迫(第259条第2款)。不能仅仅根据妇女有无对抗来判断与否违反妇女意志。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奸淫的,以强奸论处。

——注意强奸罪(犯罪对象為幼女)的犯罪构成要件。

5.第237条强制猥亵、欺侮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强制猥亵、欺侮妇女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既14周岁以上的女性。假如强制猥亵、欺侮14周岁如下的女性的,构成猥亵小朋友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行為方式体現為侵犯妇女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的强行的欺侮、猥亵行為。例如强行搂抱、亲吻妇女,强行扒光妇女衣裤的行為等。

强制猥亵、欺侮妇女罪与欺侮罪的区别在于:前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是一种特殊的欺侮行為,并且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后罪的犯罪对象、行為方式则比前罪宽泛得多。只要是為了败坏他人声誉而公然进行的欺侮行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例如公然贴大字报或散布传单贬低他人的声誉等。还要注意,后罪必须采用公开的方式——公然欺侮,但前罪则无此规定,私下强制猥亵妇女也能构成本罪。

6.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惩罚。

◆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7.第239条绑架罪

◆绑架罪不规定必须以讹诈财物為目的,绑架他人作為人质的也构成本罪。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7月24曰的答复,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法定刑是绝对刑。

◆以讹诈财物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定本罪。但以出卖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定拐卖妇女、小朋友罪。

◆注意假绑架真讹诈的,此時并无人质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定敲诈讹诈罪。

思索:绑架罪与以讨债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区别究竟在哪里?

8.第240条拐卖妇女、小朋友罪:

◆注意本罪包容了大量牵连犯罪。对于这些在拐卖妇女、小朋友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数罪并罚,而是规定作為加重惩罚的情节。

9.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小朋友罪:对于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小朋友过程中发生的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欺侮罪,刑法没有采用第240条的包容措施,而是明确规定数罪并罚。

10.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小朋友罪:这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仅对其首要分子以此罪定罪。其他参与聚众阻碍解救的和未采用聚众措施阻碍解救的,仍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11.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其成立条件很严格:(1)捏造事实;(2)诬告陷害,必须向有权机关告发;(3)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假如捏造的事实不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捏造他人嫖娼),不构成此罪;(4)情节严重。

12.注意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增長)。童工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该行為,导致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13.第245条非法搜查罪:不仅一般人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假如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惩罚。

14.第246条、257条、260条欺侮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15.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三个罪都存在转化问題。

16.侵犯通信自由罪: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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