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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外资金循环的核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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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外资金循环的核查

在IPO审核或者监管处罚中,常见的关键词就有“体外资金循环。

简单来说,体外资金循环就是企业财务造假中涉及的资金流,一旦出

现则容易引起财务造假的怀疑,因而是IPO申报核查及审核重点。而

在并购重组中,如果对估值产生影响或者有业绩对赌,也会有所涉及。

一、体外资金循环的特征

体外资金循环,也就是把本属于企业的资金置于企业经营体系之

外,通过一系列的交易或类似操作,改头换面后再回到企业。最常见

的就是通过采购付款将资金转移至关联方或者受其控制的企业账户,

再通过虚拟或者可控的客户完成销售回款,从而实现虚增收入、虚增

利润的目的。还有一种是把本应属于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销售回款资

金转移至其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账户,其控股

股东或者实控人利用在体系之外的资金或者供个人消费,或者替企业

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隐藏支出。这种隐藏收入

一般是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而在体外的资金脱离企业控制之后也

有可能实现虚增利润的目的。结合实践中的案例,体外资金循环主要

有以下特点:

1、资金本来属于企业,当然也有可能是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借款。

不论是企业采购付款的资金,还是销售回款的资金,所有权本应属于

企业。如果真有哪个好心人自己掏钱给企业增加创收,那也会想着日

后从企业再把资金给转出来,转出之时,也是本属于企业的资金。

2、资金还会回归企业,形成外闭环。如果资金出去后不再回来,

那就是资金占用,还是要返还回来的。如果在体外为企业代为支付原

材料货款、支付部分职工薪酬,那也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隐形中也

形成了闭环。

3、体外资金循环有成本,必然也需要有一定的动机。一般来说,

没有上市打算的企业倾向于隐藏收入、隐藏利润,通过第三方收款或

者黑白合同等方式,随意侵占企业的资金,则有股东与法人混同的嫌

疑;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则更倾向于利用体外资金去造些收入、增加

些利润。

4、企业受股东或者实控人操纵。从企业内控管理上看,资金游

离于体外不受控制,本就属于企业内控一大缺陷;从法人人格来看,

企业资金以及产供销体系均受大股东也是外部人控制,明显不独立,

可能会被否认人格,企业为受害方,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债

权人可以向大股东等控制人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一般伴随着若干或真或假法律关系的构建。体外的资金可能

用来支付销售回款或者采购款,伴随的是企业与虚假的客户或者供应

商签署的购销合同,或许原本有真实的合同,但是因金额拆分而成若

干部分。资金的流出有可能是通过正当的银行贷款途径,比如利用银

行受托支付将借款直接支付给借款主体企业以外的其他方如供应商,

银行借款合同是真的,但是借款背后的采购合同可能是假的。

二、体外资金循环的核查方式

(一)监管相关要求

监管指引要求核查的相关事项中包括现金交易核查、第三方回款

核查、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核查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①

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

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②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获取银行融资;③与关联

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④频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款项,

金额较大且缺乏商业合理性;⑤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⑥出借

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⑦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

项、大额现金收支、挪用资金;⑧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金;⑨存在账外账;⑩在销售、采购、研发、

存货管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现金交易情形,如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现金交易或以大额现金支付薪酬、报销费用、垫

付各类款项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即“发行人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

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或背书转

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或实际交易对手)不一致。具体

核查要求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5号》己经很明确了,

主要关注上述情形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合法合规性、业绩真实性等。

(二)尽职调查中的核查

监管要求及过往的案例回复等都可以找到借鉴,具体到尽职调查

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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