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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pdfVIP

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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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许可

第四章行政强制

第五章行政确认

第六章行政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

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

称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

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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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

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

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定程

序。

(二)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

段和措施必要、适当。

(三)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对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

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智力水平;

(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

(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对象、数量;

(五)违法行为对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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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六)配合或者阻挠执法程度;

(七)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依法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

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

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

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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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七)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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