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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银代版)条款.pdfVIP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银代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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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3〕定期寿险13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银代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构成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银代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及以上,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我们的规定。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

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一、基本保险责任二、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可选保险责

任二。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从基本保险责任中选择其中一项,同时可根据需要选择与基本保险责

任相对应的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基本保险责任一的,如同时选择可选保险责任,只能选

择可选保险责任一;投保人选择基本保险责任二的,如同时选择可选保险责任,只能选择可选

保险责任二。

1.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3.全残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国寿新绿洲团体定期寿险(C款)(银代版)条款(第一页)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4.全残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等待

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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