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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LetterofCredit)
有关信用证的法律和惯例。
信用证L(etterofCredit,以下简称“LC”)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
法律的创设物,因此各国基本上没有专门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只有美国在其《美
国统一商法典》中专设一编(第五编)对信用讦作了规定.遇有争议,法院只是
根据合同法、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以及银行界的习惯做法对具体争议作出判决,留
下的判例不仅分散而且不成套。总之,有关信用征的法律规范,在现今各国立法
中基本上还是空白,主要靠各个银行自订的格式信用证条款和国际商业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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