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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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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严—查封、扣押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三)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01特殊物质02特殊区域03典型行为04逃避监管05特殊时期适用情形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2法律严—按日计罚《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01超标超总量05其他情形04危险废物03禁止行为02逃避监管适用情形计罚天数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计罚数额处罚次数《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8080/pub/root14/xxgkcs//2.3法律严—限产停产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01逃避监管05突发事件04限产后续03超过总量02特殊物质适用情形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查封扣押并用关系按日计罚信息公开限产停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讲2016.8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名称立法机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各部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宪法(第26条)1刑法2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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