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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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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3〕医疗保险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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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条款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

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

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规定的限制)后因疾病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以

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偿金额与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含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

获得补偿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

额后的剩余金额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第1项规定的赔偿金额。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基

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但未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针对该

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

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止,

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

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但未及时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意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条款(第一页)

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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