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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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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2〕疾病保险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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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B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分为以下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特定疾病A类: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

颈。

特定疾病B类: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

颈、卵巢、子宫。

特定疾病C类: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

颈、卵巢、子宫、输卵管、阴道。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

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特定手术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

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特定

手术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意外伤害面部整

形手术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面部整

形手术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四、上述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和特定手术保险责任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一页)

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保险单载明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

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保险单载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

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患保险单载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本合同所指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

手术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导致等待期后进行的子宫全切

术或卵巢切除术。

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特定手术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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