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状范文6篇
篇1
原告:张三,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联系电话:12345678901。
被告:李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联系电话:10987654321。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欠款2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为季付,每季租金为5000元。然而,被告自合同签订以来,一直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截至2025年3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20000元。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租金,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清单:
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2.租金支付记录一份;
3.催讨租金记录一份;
4.利息计算明细一份;
5.违约金计算明细一份。
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
原告张三委托律师王五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王五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很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欠款2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篇2
原告:张三,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联系电话:12345678901。
被告:李四,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联系电话:10987654321。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1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支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2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100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向被告支付了租金10000元。然而,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拒绝返还租金。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租金并支付利息和赔偿损失。
证据清单: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
4.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返还租金的书面证明(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并支付利息和赔偿损失。同时,律师还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日期:2025年5月10日
篇3
原告:张三,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联系电话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