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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乐学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pdf

国寿附加乐学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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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乐学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C

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附加乐学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C款)

产品说明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乐学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乐学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C款)

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

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其中,基本责任必须投保,可

选责任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投保。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均在投保时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甲类传染病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诊

疗定点医院明确诊断患一种或多种甲类传染病且符合相应诊断标准的(见附表

1),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甲类传染病保险金额给付甲类

传染病保险金。

二、甲类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诊

疗定点医院明确诊断患一种或多种甲类传染病且符合相应诊断标准的,并因该传

染病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甲类传染病身故

保险金额给付甲类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三、特定乙类传染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诊

疗定点医院明确诊断患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乙类传染病且符合相

应诊断标准的(见附表2),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乙

类传染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乙类传染病保险金。

四、特定乙类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诊

疗定点医院明确诊断患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乙类传染病且符合相

应诊断标准的,并因该传染病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特定乙类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乙类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甲类传染病、特定乙

类传染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甲类传染病保险金、特定乙类传染病保险金的

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被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类型的法定

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且未被排除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

法规、行政条令条例;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

的诊疗;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甲类传染病

身故保险金、特定乙类传染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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