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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颐养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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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3〕年金保险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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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颐养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颐养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颐养

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一

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一、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

择其中一种作为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

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和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

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六十周岁,则养老年

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分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

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和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年生效对应日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被保

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则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

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

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

取类型分为养老年金领取类型(一)和养老年金领取类型(二)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养老年金领取类型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可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包括:

1.养老年金领取类型(一):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年领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2.养老年金领取类型(二):本公司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给付的养老年金年领金额为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年领金额,在上

国寿颐养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一个保单年度养老年金年领金额的基础上按2.5%增加。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为月领,养老年金月领金额为对应保单年

度养老年金年领金额的8.4%。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

2.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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