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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广西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产品说明.pdf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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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

医疗保险(C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产品说明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广西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C款)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

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

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

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

更。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率)等限制条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交付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而产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偿金额与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按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含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

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剩余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金,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第1项规定的赔偿金额。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

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被保险人

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但未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接受门(急)

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

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

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后发

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金的责任。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有伤残的治疗(除

另有约定外);

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修复费用;

四、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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