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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C款)(银代版)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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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C款)(银代版)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C款)(银代版)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

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其中,基本保险责任

必须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以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

任均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

间内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住院治

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根据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和住院医疗

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

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

个人名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门诊(含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门诊(含

急诊)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含

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

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

合同约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含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免赔额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和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

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门诊(含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给付门诊(含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门诊(含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

被保险人的门诊(含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含急

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门诊(含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公共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的,当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上述一项或

多项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相应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

共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

诊疗;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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