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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司法职业资格考试深度解析与实战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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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題讲座》作业

刑法案例分析題

班级:法律硕士3班(JM3)

学号:60391

姓名:秦世国

4月22日

案例分析題:刘某、关某、张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

考点:

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自首、重大立功

案情:

刘某与关某都是1992年(闰年)2月29曰出生,两人因此成為好朋友。张某是关某的表弟,1993年3月15日出生。2月29日晚,三人在一家餐馆庆祝刘某与关某的生曰。11点左右時,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吕見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张某听見,他立既和小吕吵了起来。刘某、关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吕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议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张某說他懂得厂長曹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并且近来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曹某家走一遭,刘某、关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曹某家。刘某与关某在外而望风,张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张某误入曹某11岁女儿小曹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曹,小曹大声呼救。张某让小曹不要做声,小曹仍大声喊叫,张某一時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曹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刘某入室查看,而关某则感觉不妙,疾驰逃跑。刘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曹某,曹某一把抓住刘某,两人扭打了起来。张某看到刘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曹某捅了一刀。看到曹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刘某、张某二人匆忙向各自的家中逃跑。张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张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為。同步,张某还交代,刘某与关某于7月某曰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4000元),然后在凌晨時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下班女工甲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60多米,至其昏迷不醒。张某还提供理解刘某与

问題:

1.刘某、关某、张某在餐馆殴打小吕的行為与否构成共同犯罪?

2.刘某、关某、张某去曹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為,与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关某的行為与否都构成犯罪?

4.假设关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時,还积极交代:在2月29日

5.对刘某到曹某家盗窃的行為,应当怎样论处?

6.张某的行為触犯几种罪名,按何罪论处?

7.张某与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情节,為何?

参照答案:

1.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刘某、关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张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关某与刘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為构成抢劫罪;关某与刘某偷盗摩托车的行為,由于行為時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关某与刘某、张某共同盗窃曹家保险柜的行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若干问題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為犯罪处理。

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关某的该项行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予以教育。

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惩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定罪惩罚。”刘某在到曹某家盗窃的过程中实行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他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6.张某的行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种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7.张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惩罚。张某在犯罪時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法理解析:

刘某、关某、张某在餐馆殴打服务员小吕的行為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如下要件:(1)必须二人以上。但这里的“二人以上”,就自然人而言,不是泛指一切自然人,而是指必须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之间均有相似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故意思联络。(3)必须有共同行為。根据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分工不一样,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并规定不一样的惩罚原则。一般状况下,对共同犯罪实行“部分行為,所有责任”的原则。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虽然行為人实行了刑法规定為犯罪的行為,但假如行為人没有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虽然该行為危害严重,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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