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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宝贝无忧意外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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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3〕医疗保险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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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宝贝无忧意外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宝贝无忧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宝贝无忧意外医疗

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

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

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

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必须投保,可选责任可以选择投保(若

投保人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二,则需同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

VIP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

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

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基本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

费、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当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给付基本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该次住院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

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

二、基本医保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一)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

VIP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

际发生并支付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

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基本医保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

费、床位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当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给付基本医保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该次住院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

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

国寿宝贝无忧意外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三、基本医保范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

VIP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

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

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基本医保范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金。

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挂号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治疗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门诊手术费。

四、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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