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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孩子谈家庭事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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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讨论;前言;

经由专业商谈委员以公平、客观、中立、持平的第三方角色,搭建沟通平xx协助纷争中的家人于冲突阶段做和平理性沟通,做人生最适当的选择,家庭的重整计划,及未来之生涯规划。

;

一、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

要成为一个谈情说理论法的专业家事商谈委员何其难。

二、有句名言:

一个不专业的家事商谈操作,会造成对当事者和这个领域的伤害。

;知识;多元的家事商谈委员各有一把自己专业的号,

各自吹出各种不同的调,

各用自己的专业去协助当事人找出一个最适合解决问题的选择。

然,专业有其各自的限制与障碍……;破;一、婚姻辅导:

1.协助当事人做婚姻之分合决定服务

(好聚好散之概念,合V.S和)

2.提供高冲突家人最佳的预防性服务

3.协助当事人认知家人的性别平等服务

4.协助维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5.慰抚金、损害赔偿及剩餘财产之分配等服务;二、「合作友善父母」辅导:

合作友善善意父母之亲职教育规划

1.认识子女面对父母分居及离异所呈现的

情绪、心理和行为反应。

2.学习如何告诉子女有关父母离异的事实

和安排。

3.学习教育子女在纷争家庭中的知识和技巧。

4.处理探视子女时的亲子相处。

5.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6.协助成为合作友善善意父母之言行及方法。;三、智慧儿童辅导:

协助分合家庭的儿童

1.适应家庭生活转变。

2.与分离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相处模式和

关系。

3.处理面对父母离异时的情绪和行为问题。

4.面对继亲家庭之辅导。;

四、提供或转介法律及福利咨询:

协助提供或转介法律咨询及福利资源等服

务,包括: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视权、

子女扶养费、慰抚金、财产分配、及其他

有关离婚后之社会福利资源等。

五、转介网络服务:

搭建完整的家事商谈后之连结与后送机制。

;家事商谈服务对象;一、收集及整合相关资料、信息、资源

二、了解相关事实、履行障碍、法律问题及社会福利资源

三、会谈地点安全性之评估

(家事服务中心、学校、家中、公开场所等)

四、访谈方式:面谈??电访、家访、家庭会议、

通讯软件等;step1;一、一般商谈服务

(一)一般咨询

(二)程序说明

(三)家事调解倡导及说明

(四)家庭暴力防治倡导

(五)社会福利咨询与连结

二、专业咨询服务

(一)家事咨询与协谈(二)法律咨询

(三)法定通报事项(四)家庭暴力防治

(五)心理谘商服务(六)新住民服务;三、专业服务提供

(一)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

(二)家事商谈

(三)家庭咨询与辅导

(四)亲职教育与指导

(五)陪同出庭/调解

(六)调解前亲职教育

(七)暴力行为人预防教育;未成年子女

会面交往;一、法源:

(一)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

(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三)家事事件法

二、维护儿童最佳利益(Thebestinterestofthechild)

(一)积极面:

保障儿童的基本利益,发展利益和自主利益

(二)消极面:

使儿童可能受到伤害至最小程度;一、家事法立法目的

1.保障性别地位平等

2.为谋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家事§106,§109,§110,§111,§119:

法院为处理亲权之酌定或改订之审前调查前,选任程

序监理人,亲子事件之和解,选任特别代理人及親子

事件之执行,均应审酌子女之最佳利益。;我有话要说:

一个10岁小孩因「改定监护人」抗议事件的省思(尊重儿童的表意权及听审请求权)

;会面交往服务对象;

一、维护分离父母,共享亲职(亲权)之合作友善

之善意父母原则

二、谋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则

(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禁止)

三、保障分离父母性别地位平等之原则;;;一、原则:父母共同或依协议单独行使或负担之

二、例外:

(一)一方不能行使由他方行使

1.法律上不能:受监护之宣告(民§14),受停止亲权之

宣告(民§1090)。

2.事实上不能:在监服刑、重病。

(二)一方不能负担: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二、例外:

(三)重大事项权利:

1.酌定:意见不一致得请求法院酌定(民§1089Ⅱ)

△法院:酌定前,应比较父母条件之优劣,并以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为中心,应审酌、主管机关(县市政府的社会局)、

社福机构等之意见(民§1089Ⅲ)。

2.改定或變更親權:

(1)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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