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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讨论;前言;
经由专业商谈委员以公平、客观、中立、持平的第三方角色,搭建沟通平xx协助纷争中的家人于冲突阶段做和平理性沟通,做人生最适当的选择,家庭的重整计划,及未来之生涯规划。
;
一、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
要成为一个谈情说理论法的专业家事商谈委员何其难。
二、有句名言:
一个不专业的家事商谈操作,会造成对当事者和这个领域的伤害。
;知识;多元的家事商谈委员各有一把自己专业的号,
各自吹出各种不同的调,
各用自己的专业去协助当事人找出一个最适合解决问题的选择。
然,专业有其各自的限制与障碍……;破;一、婚姻辅导:
1.协助当事人做婚姻之分合决定服务
(好聚好散之概念,合V.S和)
2.提供高冲突家人最佳的预防性服务
3.协助当事人认知家人的性别平等服务
4.协助维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5.慰抚金、损害赔偿及剩餘财产之分配等服务;二、「合作友善父母」辅导:
合作友善善意父母之亲职教育规划
1.认识子女面对父母分居及离异所呈现的
情绪、心理和行为反应。
2.学习如何告诉子女有关父母离异的事实
和安排。
3.学习教育子女在纷争家庭中的知识和技巧。
4.处理探视子女时的亲子相处。
5.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6.协助成为合作友善善意父母之言行及方法。;三、智慧儿童辅导:
协助分合家庭的儿童
1.适应家庭生活转变。
2.与分离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相处模式和
关系。
3.处理面对父母离异时的情绪和行为问题。
4.面对继亲家庭之辅导。;
四、提供或转介法律及福利咨询:
协助提供或转介法律咨询及福利资源等服
务,包括: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视权、
子女扶养费、慰抚金、财产分配、及其他
有关离婚后之社会福利资源等。
五、转介网络服务:
搭建完整的家事商谈后之连结与后送机制。
;家事商谈服务对象;一、收集及整合相关资料、信息、资源
二、了解相关事实、履行障碍、法律问题及社会福利资源
三、会谈地点安全性之评估
(家事服务中心、学校、家中、公开场所等)
四、访谈方式:面谈??电访、家访、家庭会议、
通讯软件等;step1;一、一般商谈服务
(一)一般咨询
(二)程序说明
(三)家事调解倡导及说明
(四)家庭暴力防治倡导
(五)社会福利咨询与连结
二、专业咨询服务
(一)家事咨询与协谈(二)法律咨询
(三)法定通报事项(四)家庭暴力防治
(五)心理谘商服务(六)新住民服务;三、专业服务提供
(一)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
(二)家事商谈
(三)家庭咨询与辅导
(四)亲职教育与指导
(五)陪同出庭/调解
(六)调解前亲职教育
(七)暴力行为人预防教育;未成年子女
会面交往;一、法源:
(一)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
(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三)家事事件法
二、维护儿童最佳利益(Thebestinterestofthechild)
(一)积极面:
保障儿童的基本利益,发展利益和自主利益
(二)消极面:
使儿童可能受到伤害至最小程度;一、家事法立法目的
1.保障性别地位平等
2.为谋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家事§106,§109,§110,§111,§119:
法院为处理亲权之酌定或改订之审前调查前,选任程
序监理人,亲子事件之和解,选任特别代理人及親子
事件之执行,均应审酌子女之最佳利益。;我有话要说:
一个10岁小孩因「改定监护人」抗议事件的省思(尊重儿童的表意权及听审请求权)
;会面交往服务对象;
一、维护分离父母,共享亲职(亲权)之合作友善
之善意父母原则
二、谋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则
(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禁止)
三、保障分离父母性别地位平等之原则;;;一、原则:父母共同或依协议单独行使或负担之
二、例外:
(一)一方不能行使由他方行使
1.法律上不能:受监护之宣告(民§14),受停止亲权之
宣告(民§1090)。
2.事实上不能:在监服刑、重病。
(二)一方不能负担: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二、例外:
(三)重大事项权利:
1.酌定:意见不一致得请求法院酌定(民§1089Ⅱ)
△法院:酌定前,应比较父母条件之优劣,并以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为中心,应审酌、主管机关(县市政府的社会局)、
社福机构等之意见(民§1089Ⅲ)。
2.改定或變更親權:
(1)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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