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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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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监管制度

为加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扶贫资产效益长期稳定发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扶贫资产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确权给贫困户的扶贫资产由农户管护使用。

确权给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所在地乡镇、村监督管护和使用。

确权给国有的扶贫资产由县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统一监管,县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资产管理单位。

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扶贫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监管使用、收益分配和扶贫资产的转让、投资等处置事项。

村委会应将项目建设和村集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范畴,对项目建设和村集体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清产核资、经营使用、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

二、扶贫资产监管要求

(一)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应当建立和完善扶贫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管理。支持鼓励国有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或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扶贫资产,壮大经济实力,更好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防止扶贫资产闲置、荒废。

(二)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应当定期开展扶贫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包括扶贫资产的存续管护状况、经营状况;经营性资产年度收益缴纳情况、带贫减贫绩效发挥情况等。及时对因扶贫资产类型、权属、价值、经营主体等内容发生变化或依规处置的扶贫资产进行变更登记,做到账实相符,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三)扶贫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以扶贫资产偿还债务,或作为融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扶贫资产监督检查

(一)乡镇扶贫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村集体扶贫资产、财务收支(包括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县农业农村部门、扶贫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职责范围向扶贫资产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调查有关扶贫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情况,应当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资产管理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可以约谈产权单位和经营管护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其落实扶贫资产管理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扶贫资产经营管理风险。

附:表2扶贫资产监督管护台账

扶贫资产监督管护台账

序号

扶贫资产名称

产权单位

资产类别

资产地点

构建时间

管护主体及责任人

管护情况

项目绩效发挥情况

备注

管护单位

责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问题及缺陷

解决措施

处理结果

管护人

签字

注:1.公益性扶贫资产的日常清扫保洁、看护等可以纳入公益岗位,统筹落实,可以不在本台账登记。

2.本台账主要登记扶贫资产本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闲置、荒废或出现其他使用缺陷需要维修、改造等情况,如,道路出现坑洼不平、水渠倒塌漏水、机械保养维修等。

3.项目绩效发挥情况,主要监督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带贫减贫机制是否稳固,并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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